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609号
原告:**,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长治市潞城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9875291R。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481012370172H。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雅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