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3民初542号
原告:**太,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南区2栋3层7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与被告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