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4民初909号
原告:大同市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14MAOLCXY91A。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大同市平城区向阳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千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61765126。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大同市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千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大同市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