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6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93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