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1000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lt;pgt; lt;embedheight=quot;0quot;id=quot;xunlei_com_thunder_helper_plugin_d462f475-c18e-46be-bd10-327458d045bdquot;type=quot;application/thunder_download_pluginquot;width=quot;0quot;gt;lt;/embedgt;lt;/p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