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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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1000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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