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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 被告山西省山阴公路管理段。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金海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山阴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