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2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阴县西环北路集贤小区X号。
被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职业不详,住尚义县小蒜沟镇土夭沟村红庄科自然村X号。
第三人:山西华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山西华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第三人山西华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各银行、信用社等储蓄机构的存款6555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