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4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老平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21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网络设备款110784.25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587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2破申12-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晋02破12-2号决定书。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组成破产清算组。鉴此,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因本案需等待破产案件审理结果,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具备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21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