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9376号
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学府街****兰亭银座2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古交市公安局,住,住所地古交市滨河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闫玉斌。
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交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45元,由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