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3079号
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兴街**天能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桂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佳和商务大厦******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协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陕西桂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桂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682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桂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2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934元,由申请人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