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8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镇城村。
法定代表人梁建中,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晋0108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7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居住、劳动就业、股权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4817.65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95449.94元。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金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108执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告知本院,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俊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