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平鲁区生宝加油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源商初字第59号 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平鲁区生宝加油站,住所地朔州,住所地朔州平鲁区井坪镇东环路>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州市平鲁区生宝加油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