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1912号
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某,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董事长。
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飞腾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小凤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