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224民初122号
原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42号1号楼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04月28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完么才项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