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04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18)青0104执8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对案件剩余款180677元的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青海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并追加被执行人青海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后,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青海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8月4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执行款7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0000元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9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青0104执恢4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