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4民初1218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县群科镇格尔麻村。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直亥巷改造楼综合楼1幢3**351室。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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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