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2573号
原告:青海尧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7号楼125-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F69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新乐大街负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3108907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海尧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尧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尧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