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299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区共和乡村民。
被告: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新乐大街负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阳市弘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江镇紫阳村综合楼2单元11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居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阳市弘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