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弘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299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区共和乡村民。 被告: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新乐大街负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阳市弘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江镇紫阳村综合楼2单元11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居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阳市弘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