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5民初2912号
原告:宁夏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1,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2,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宁夏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实际收取4444元,由宁夏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