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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惠执字第7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58609883-3。
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组织机构代码58539333-9。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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