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16)鲁0602民催34号 申请人: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300051/23971217、票面金额为193906.8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