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1920号
原告: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庄上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