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3336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5267734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长峰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8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10068元,由长峰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