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运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13336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宁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3336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5267734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长峰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8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10068元,由长峰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