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某某、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02民初2503号 原告:孙某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52679846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陈某2,住山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2025年5月22日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对被告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