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21民初1445号
原告:余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许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宁夏昱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街道4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宁夏昱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