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杰特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22民初4770号 原告:德州杰特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武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某,宁夏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杰特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