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9044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福兴北街东湖荣庭s-3-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