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2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W6HR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8823229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24562.28元,支付至2023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50657.48元,以上合计2775219.76元,并由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518元。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0297元,执行标的共计2820034.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宁01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