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2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W6HR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8823229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24562.28元,支付至2023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50657.48元,以上合计2775219.76元,并由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518元。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0297元,执行标的共计2820034.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宁01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