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宁0104执3305号
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566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07元。缴纳执行费2279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58583元,缴纳执行费2279元。因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宁0104执4462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已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将32548元分配至该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