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49192号
原告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确定管辖。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绿化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如本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 蓬
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