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22民初3088号
原告:宁夏正上砼业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易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
原告宁夏正上砼业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与被告宁夏易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宁夏正上砼业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正上砼业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