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30财保7号
申请人: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驰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驰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3955.56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驰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3955.56元(户名:陕西驰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3********)。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39.78元,由申请人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