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伟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403民初69号之二 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侧臻园23号住宅楼商业1层10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473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0410171310,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610280164,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伟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314号附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7JR66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伟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29元,合计654元,由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