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1307号
原告:神木市***机械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1MA70CNUP38。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
被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4732G。
原告神木市***机械租赁部诉被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机械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51元,由原告神木市***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刘 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