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1747号之一
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江南水乡景园B区4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46元,减半收取7673元(实收7673元),由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