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州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江南水乡景园B区4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473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秦安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村(物流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0887715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0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813755.0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先于冻结,本案中本院予以轮候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本院向龙里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龙里县房地产管理局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