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5200号 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江南水乡景园B区4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邑西城壕巷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斧公司)与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宁夏天斧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斧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夏天斧公司负担。原告宁夏天斧公司已预交3,317.16元,退还原告宁夏天斧公司3,167.16元。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