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381民初2461号
原告:**有(******),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永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永宁县,系原告**有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永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系被告瑞宸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4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有、***与被告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受理的(2017)宁0381民初xxx号***与***、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7)宁0381民初xxx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