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381民初2461号 原告:***(曾用名***),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永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永宁县,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永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系被告瑞宸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4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受理的(2017)宁0381民初xxx号黄某某与***、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7)宁0381民初xxx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