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科进砼业有限公司与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宁0181民初3236号 原告:宁夏宁东科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马跑泉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利民南街秦渠北侧**楼48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原告宁夏宁东科进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进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当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商砼款55277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49959元(自2015年9月8日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要求判决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宁夏××站楼工程供应混凝土。双方对各种强度等级的商砼价格及运费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月15号前支付已浇筑商砼款,剩余商砼款在本合同商砼浇筑结束30日内付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商砼,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尚欠原告商砼货款552775.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公司辩称,被告尚欠原告商砼款322775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原告授权***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6日达成协议,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货款,新的结算单没有约定利息,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原告科进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位于临河动力站厂区的宁夏××站楼工程提供混凝土;付款方式为每月15日前按85%支付已浇筑商砼款,剩余15%在下月付款时付清,商砼浇筑结束30日内付清所有商砼款;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原告可停止供货,被告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合同就混凝土单价、结算方式、供货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双方分三次进行结算,截至2015年12月11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852775元的混凝土。被告于2015年向原告支付商砼款30万元,于2017年10月16日向原告支付商砼款10万元;另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授权***与被告结算,截至2017年10月17日,被告欠原告商砼款32277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被告应当按双方确定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代表原告与被告结算的商砼欠款为322775元,由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给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予以证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商砼款55277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以322775元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以552775.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因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以实际欠款的30%予以计算,违约金为96832.5元(322775元×30%),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欠款数额及违约金过高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主张违约金计算方法及结算单改变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宁东科进砼业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3227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6832.5元,共计419607.5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宁东科进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8元,减半收取12364元,由原告宁夏宁东科进砼业有限公司负担8567元,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