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1510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原告马某1、韩某1、韩某2、韩某3被告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2、海某、第三人宁夏民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宁0205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宁0205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第九行“马某2多次向马某2要钱,马某2并未反对”,补正为“***多次向马某2要钱,马某2并未反对”;第十八行“13000元,故本院认定双方交易价格为130000元”,补正为“130000元,故本院认定双方交易价格为130000元”;第十四页倒数第六行“被告马某2、海某负担1317”,补正为“被告马某2、海某负担1317元”。
审判员***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