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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125号
宁夏民宇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夏民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账号为×××账户内196619.12元存款的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解除上述冻结(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民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