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5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民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100317863074D。
法定代表人:孔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503241XE。
法定代表人:王某,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20373599515XL。
负责人:张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民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60000元、负担执行费3800元,合计26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民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60000元、负担执行费3800元,合计263800元;
二、如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63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子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