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167号 原告:***,住宁夏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博雅家园二区10-3-202室。 被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实收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二0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