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启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831民初768号之一 本院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的(2026)陕0831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6)陕0831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中“杨某甲”应补正为“杨某乙”。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