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202执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某某。 经营者:卜某某,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卜某某,住石嘴山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某某、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2024)宁020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61860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期间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宁0202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