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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4民初11825号 申请人:宁夏澜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银某某。 经营者:***,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宁夏澜某公司与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澜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银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5843.69元(财产线索包括:银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银行账户×××)。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银行账号×××)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35843.69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199元,由宁夏澜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