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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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2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青山南路、朝阳西街南青城巷。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正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龙泉村正浩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张某,住大武口区龙泉村正浩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正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房屋、车辆、股票、保险、各商业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财产正在被本院另案处置,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另案申请人正是本案申请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与申请人多次沟通,申请人明确表示除另案正在评估拍卖的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宁夏正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长胡斌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梁宗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郝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