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方某某、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22财保9号 申请人:方某某,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35XX****XX。 被申请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228422672Q。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5XX****XX。 被申请人:坚某某,住甘肃省天水市,联系电话:138XX****XX。 申请人方某某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中的存款共计65000元。申请人方某某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申请人方某某称,二被申请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将海原县嘉禾园小区部分劳务交给申请人施工,工程结束后,被申请人坚某某与申请人进行结算,二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劳务费65000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在判决后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中的存款共计650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25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3日止。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