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22民初187号 原告:张某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7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同心县豫海镇文化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228422672Q。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坚某某,甘肃省天水市人,住甘肃省天水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8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宁夏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